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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6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2020年10月23日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万科西城附近“三碗面”面馆,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将一个毒品大麻贩卖给姚某某。

(二)2020 年6月23日23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彩云大道万科西城公交车站南侧,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将一个毒品大麻贩卖给姚某某。

(三)2020年6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9号小城故事成人用品店旁小巷内树墩旁,以人民币555元的价格将两个毒品大麻贩卖给王某某。

(四)2020 年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彩云大道万科西城公交车站南侧,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将一个毒品大麻贩卖给姚某某。

(五)2020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彩云大道万科西城附近“三碗面”面馆,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毒品大麻给姚某某。

(六)2020 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彩云大道万科西城公交车站北侧,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毒品大麻给姚某某。

(七)2020年7月7日19时许,姚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大麻,并将毒资26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同日22时许,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让罗某某贩卖毒品大麻一个给姚某某,罗某某于同日23时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彩云大道万科西城公交车站南侧,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毒品大麻给姚某某。

(八)2019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彩云大道万科西城公交车站南侧,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毒品大麻给王某某。

(九)2019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彩云大道万科西城公交车站南侧,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毒品大麻给王某某。

(十)2020年6月5日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彩云大道“永琪美容美发”旁巷道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毒品大麻给王某某。

(十一)2020 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九龙坡区彩云大道万科西城公交车站南侧,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毒品大麻给姚某某。

2020年7月12日8时许,公安人员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将被告人罗某某捉获。公安人员从其房间墙壁的储物架上提取到用于盛放大麻包装袋的纸盒一个(内有大麻可疑物,净重0.1克),从冰箱旁柜子处提取到用于包装大麻的纸袋若干个(内有大麻可疑物,净重0.05克),从茶几上提取到用于包装大麻的纸袋若干个(内有大麻可疑物,净重0.1克),从茶几抽屉内提取到用于包装大麻的纸袋若干个(内有大麻可疑物,净重0.04克),从茶几处提取到电子称一个,并从罗某某处提取到用于贩卖毒品的vivo手机一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可疑物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20年7月12日12时许,经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公安人员在重庆市江北区尼依格罗酒店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捉获,并从李某某处提取到用于贩卖毒品的红色苹果XR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涉案毒品、手机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提取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

检察官助理:石磊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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