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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李某某等人赌博案)_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88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8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里**号。2015年10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浙江省玉环市公安局清港派出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2015年10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96********,汉族,文化程度专科,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陕西省清涧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徐某甲、罗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张某甲、薛某某、白某某、张某乙、徐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于2018年年初至2020年6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提供上下分服务的方式,为“850游戏平台”赌博玩家将人民币与游戏分数进行互相兑换,并从中赚取差价,共计非法获利81万元人民币。案发后,龚某某退出非法获利81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7年10月至2020年6月底期间,以营利为目的,成立银商工作室,雇佣徐某乙、张某乙、白某某、薛某某等四名员工,通过提供上下分服务的方式,为“850游戏平台”赌博玩家将人民币与游戏分数进行互相兑换,并从中赚取差价,共计非法获利2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6年6月至2020年5月底期间,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提供上下分服务的方式,为“850游戏平台”赌博玩家将人民币与游戏分数进行互相兑换,并从中赚取差价,共计非法获利1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8年10月份以来,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提供上下分服务的方式,为“850游戏平台”赌博玩家将人民币与游戏分数进行互相兑换,并从中赚取差价。黄某某使用自己和李某某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用于上下分资金结算,并给与李某某5000元人民币报酬;同时以每月4000元人民币的工资雇佣张某甲为其工作。期间,黄某某共计非法获利12万元人民币,将其中6万元作为工资发给张某甲。案发后,黄某某退出非法获利6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至2020年期间,明知黄某某在做“850游戏平台”银商,仍陆续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号码、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提供给黄某某,用于为“850游戏平台”赌博玩家提供上下分服务。期间,黄某某还以4000元每月工资雇佣张某甲为其工作,实际发给张某甲6万元工资。李某某协助黄某某通过银商活动非法获利约12万元人民币,从黄某某处获得5000元人民币报酬。案发后,李某某退出非法获利5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1月份以来,明知黄某某在做“850游戏平台”银商,仍以每月工资约4000元人民币受雇于黄某某,协助黄某某为“850游戏平台”赌博游戏玩家提供上下分服务,将游戏分与人民币之间进行兑换,结算赌资,从中赚取差价。期间,张某甲帮助黄某某通过银商活动非法获利约12万元人民币,领取非法获利工资约6万元人民币。案发后张某甲退出非法获利6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明知徐某甲在做“850游戏平台”银商,仍在徐某甲的银商工作室工作,帮助徐某甲通过提供上下分服务的方式,为“850游戏平台”赌博玩家将人民币与游戏分数进行互相兑换,并从中赚取差价。薛某某打工近6个月,每月工资约4000元人民币,实际共领取非法获利工资9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薛某某家属帮薛某某退出非法获利9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明知徐某甲在做“850游戏平台”银商,仍陆续在徐某甲的银商工作室工作,帮助徐某甲通过提供上下分服务的方式,为“850游戏平台”赌博玩家将人民币与游戏分数进行互相兑换,并从中赚取差价。白某某打工近5个月,每月工资4000元人民币,实际共领取非法获利工资2万元人民币。案发后,白某某家属帮白某某退出非法获利2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乙于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明知徐某甲在做“850游戏平台”银商,仍在徐某甲的银商工作室工作,帮助徐某甲通过提供上下分服务的方式,为“850游戏平台”赌博玩家将人民币与游戏分数进行互相兑换,并从中赚取差价。张某乙打工近10个月,实际共领取工资近3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徐某乙于2017年10月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明知徐某甲在做“850游戏平台”银商,仍陆续在徐某甲的银商工作室工作,帮助徐某甲通过提供上下分服务的方式,为“850游戏平台”赌博玩家将人民币与游戏分数进行互相兑换,从中赚取差价。徐某乙打工近7个月,每月工资3000元人民币,同时将自己的4张银行卡和一个支付宝账户提供给徐某甲用于银商资金结算使用,实际共领取非法获利工资近2.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徐某甲、罗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张某甲、薛某某、白某某、张某乙、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交易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徐某甲、罗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张某甲、薛某某、白某某、张某乙、徐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游戏分数与人民币兑换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薛某某、白某某、张某乙、徐某乙共同实施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共同实施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薛某某、白某某、张某乙、徐某乙、李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龚某某、徐某甲、罗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张某甲、薛某某、白某某、张某乙、徐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永江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罗某某、李某某、薛某某、白某某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龚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徐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5825****、1596709****、1581054****、1525753****;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6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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