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厂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市**镇**村**组,现住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市**镇**村**组,现住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前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厂索要债务的被害人许某发生口角后,罗某某用伸缩甩棍殴打被害人许某,继而持大头棒与许某互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将许某从身后抱住摔倒在地上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持大头棒继续殴打被害人许某。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致使被害人许某下嘴唇内侧中部黏膜裂伤、下切牙两颗脱落,左侧额部皮下瘀血肿胀,右侧颧部表皮脱落,躯干、四肢局部皮下出血、表皮脱落,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三处。
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五彩湾派出所以行政案件受理,罗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5月1日经行政传唤到案。2020年6月10日,本案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经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琳
2020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厂,联系电话189********;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厂,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物品2件随案移送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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