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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72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初至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李某某以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路42号欣怡副食店、松林路103号附2号四妹副食店、翠屏路12号附3号1-3李氏酒坊等16处门市内摆放赌博机16台的方式开设赌场,其中,2019年10月10日至15日非法获利7619元。经认定,上述赌博机均具有赌博功能。2019年10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大道122号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退赃1万元,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在案的赌博机等物证;

2.​ 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3.​ 证人陈某某、韦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4.​ 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剑

检察官助理:陈承

2020年11月5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电话:1897353****)、李某某(电话:1997630****)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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