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机某某抢劫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2002********,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机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52001********,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机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与在快手APP上认识的被害人何某某见面后,看到何某某使用苹果11手机,遂产生抢走何某某手机意图,并将此意图告知了被告人唐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同日晚罗某某、机某某在本市武某某人民南路四段53号附1号“好乐星KTV”包间内部麻将室内对何某某进行威胁,罗某某打了何某某耳光,并将何某某手机拿走交给了机某某。机某某走出麻将室后,把何某某被打一事告知了唐某某,唐某某也看到何某某手机在机某某的包中。随后,被告人罗某某、机某某、唐某某打车将何某某带至武某某少陵横街一公园内,乘车时唐某某坐在后排何某某旁边,对何某某进行看管。在公园内,罗某某、机某某、唐某某逼迫何某某退出自己的苹果ID,并取消开机密码,后三人放何某某离开。之后唐某某联系好买家,以3100元的价格将劫取的手机进行销赃,所获赃款已被三人耗用。经鉴定,被害人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260元。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民警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5月27日抓获被告人罗某某、机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机某某共同使用暴力胁迫方式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机某某系共同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机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思洋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机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