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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朱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7********,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小学文化南充市仪陇县“**影视工作室”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街**号附**号,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88********,汉族,重庆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朱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锦绣街家中,利用安卓系统开发名为“小鸡宝盒”的手机APP,将淫秽色情视频及文字的网站链接放在“小鸡宝盒”手机APP上,向他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远程勘验从“小鸡宝盒”APP上随机抽取视频110部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中109部为淫秽视频。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小鸡宝盒”APP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信息的情况下,仍以赚取差价为目的向“小鸡宝盒”APP引入广告提供资金,帮助被告人罗某某非法获利36909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倪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淫秽物品鉴定等鉴定意见;

5.远程勘验等勘验笔录;

6.光盘16张、U盘2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淫秽网站,仍以牟某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的方式向被告人罗某某提供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强    

检察员:杨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内附光碟10张、U盘1个及后补材料9页。

    3.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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