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肇庆市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曾兵及”),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街道**社区**路**号**栋**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2017年9月28日减刑释放;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新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罗某某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2019年7月份,两人在刘某某、王某某两人处购买毒品海洛因,一部分用来吸食,一部分用来贩卖,所得利润两人共同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3日13时许,吸毒人员谭某某(外号“久久”)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要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好到上梅镇新化县水利局往向东街的石板路上进行交易,罗某某与被告人曾某某准备好毒品后,由罗某某一个人去给谭某某送毒品。见面后,罗某某给了谭某某约0.1克的海洛因,谭某某付了50元现金,欠50元,约定下次有钱时再将欠款给曾某某。
2、2019年7月17日14时许,谭某某打罗某某电话要100元海洛因,两人约定在上梅镇新化县水利局往向东街的石板路上进行交易,见面后,谭某某交给罗某某现金90元,罗某某将约0.1克的海洛因给了谭某某。
3、2019年7月18日12时许,手机号为“1869282****”的男子电话联系罗某某,要买350元海洛因,双方约好到上梅镇海天宾馆旁边的一家庭宾馆曾某某租住的房间内进行交易,曾某某准备了毒品海洛因约0.3克,罗某某将该男子引到了他们租住的房间后,曾某某将毒品交给了该男子,该男子通过微信支付给罗某某350元。
4、2019年7月18日13时许,外号“老精砸”(罗某某手机中备注为“丫头”)的吸毒人员联系罗某某,要买100元的海洛因,约好到上梅镇海天宾馆旁边的一家庭宾馆曾某某租住的房间内进行交易,曾某某凭感觉拨了0.1克海洛因,用塑料吸管包装好,“老精砸”来到房间后,曾某某把毒品给了“老精砸”,“老精砸”付给罗某某100元现金。
5、2019年7月18日13时后,外号“宝宝及”(电话号1857385****,微信昵称万恶**)的吸毒人员电话联系罗某某,要买70元钱的海洛因,约好到上梅镇明源购物广场交易,罗某某与曾某某准备了0.1克海洛因,用塑料吸管包装好,两人在明源购物广场将毒品交给了“宝宝及”,“宝宝及”用微信给罗某某发了70元的红包。
2019年7月18日,公安民警将罗某某、曾某某抓获,从罗某某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三包,总重3.83克。经鉴定,所缴获毒品疑似物含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
2019年7月18日,罗某某配合公安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上线刘某某、王某某抓获。
综上,被告人罗某某、曾某某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4.5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罗某某身上搜出毒品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判决书及释放证、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与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与曾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曾某某均系主犯,且两人均系累犯,同时罗某某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上线,具有立功表现,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若清
2020年1月6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1867388****)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1877383****)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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