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甲,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5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事实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多次以短接电能表计量电阻的方式帮助居住在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湾的居民窃电,每次收取窃电居民300元至1500元不等的财物。经鉴定,罗某某帮助他人窃取国家电能共计46854度,所窃电能价值为人民币2614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7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短接进线端子修改电能表的方式,帮助住在黄石市西塞山区**湾**栋**单元**室的方某某家(电表登记名称为阮某某,电表号为000040****)盗取电力,并收取价值300元人民币的黄鹤楼香烟。经鉴定,截止到案发方某某家所窃电量为18582度,所窃电能价值为人民币10369元。
2.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短接进线端子修改电能表的方式,帮助住在黄石市西塞山区**湾**栋**室的杨某某家(电表登记名称为阮某某,电表号为000039****)盗取电力,并收取价值400元人民币的黄鹤楼香烟。经鉴定,截止到案发杨某某家所窃电量为18658度,所窃电能价值为人民币10411元。
3.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短接进线端子修改电能表的方式,帮助住在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栋**室的余某某家(电表登记名称为邓某某,电表号为000039****)盗取电力,并收取费用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截止到案发余某某家所窃电量为3845度,所窃电能价值为人民币2146元。
4.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短接进线端子修改电能表的方式,帮助住在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的余某某家(电表登记名称为余某某,电表号为000039****)盗取电力,并收取费用人民币1500元。经鉴定,截止到案发余某某家所窃电量为5769度,所窃电能价值为人民币3219元。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事实
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以200元价格雇佣一男子(身份不详)改装其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湾**号**单元**室的家用电表(电表登记名称罗某某,电表号为000040****),采取人为打开表盖短接进线端电子的方式进行窃电。经鉴定,截止到案发曹某某家所窃电量为18896度,所窃电能价值为人民币105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窃电户头详细信息、电能表分析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汤某某、余某某、余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省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编号201610140002、201611044002、201611044008、201611044025、201610140010仲裁检定证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罗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修改电能表的方式窃取国家电力,价值分别为26145元、10544元,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晨
附:
1.被告人罗某某、曹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罗某某联系方式1330723****、曹某某联系方式15172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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