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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方某甲等3人涉嫌盗窃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镇**村**组**号,个体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崇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镇**村**组,个体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上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崇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镇**村**组,个体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方某甲、方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5日下午,罗某某、方某甲、方某乙三人驾车来到赣州市崇义县某公路旁,罗某某、方某甲二人将被害人刘某某堆放在此的钢模盗走10块,经鉴定价值2704元。

2.2020年7月6日晚,罗某某、方某甲驾车来到上犹县营前镇将被害人朱某某工地上放置的钢模盗走21块,经鉴定价值5678元。后二人开车将7月5日、6日所盗钢模运至南康区唐江镇变卖,卖得5153元。

3.2020年7月10日下午,罗某某、方某甲、方某乙三人驾车来到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鱼梁村路路通驾校对面G220公路修路工地,三人共同将被害人付某某堆放在此处的钢模盗走17块,后罗某某、方某甲将所盗钢模运至南康区唐江镇变卖,卖得2462元。经鉴定价值4596元。

4.2020年7月13日凌晨,罗某某、方某甲二人驾车来到崇义县金坑乡金坑小学后侧的G220国道公路旁将被害人刘某某堆放在此处的钢模盗走20块,经鉴定价值5408元。随后驾车前往上犹县营前镇将被害人朱某某工地上放置的钢模盗走11块,经鉴定价值2974元。后罗某某、方某甲将该些钢模运至南康区唐江镇变卖,卖得5155元。

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简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方某甲、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方某甲、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方某甲、方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方某甲、方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方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协助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罗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方某甲、方某乙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曾有盗窃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瑞正

检察官助理:卢  韵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方某甲现羁押于崇义县看守所,被告人方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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