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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方某某赌博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身份证号码341102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花园**栋**室。罗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罗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身份证号码341102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花园**幢**室。方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邀集周某某、王某某、谢某某、晋某某等人,以“诈鸡”、“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20余万元。被告人方某某明知罗某某聚众赌博的情况下,在赌场内放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

1.2017年2月2日晚,罗某某邀集周某某、王某某、谢某某、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滁州市**商厦**公寓楼**房间以“诈鸡”的方式赌博。期间,周某某在赌场内向方某某借款14000元用于赌博。此次赌博涉案赌资30000余元。

2.2017年2月7日晚,罗某某邀集周某某、王某某、晋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在滁州市**商厦的**公寓楼**房间以“诈鸡”的方式赌博。此次赌博中涉案赌资30000余元。

3.2017年2月19日晚,罗某某邀集周某某、王某某、晋某某等人在滁州市**宾馆**房间内以“二八杠”的方式赌博。期间,在赌场内周某某向方某某借款6000元用于赌博,王某某向方某某借款3000元用于赌博。此次赌博涉案赌资10000余元。

4.2017年2月底,罗某某邀集周某某、晋某某等人在滁州市**会所以“二八杠”的方式赌博,期间,在赌场内周某某向方某某借款6000元用于赌博,晋某某向方某某借款5000元用于赌博。此次赌博涉案赌资20000余元。

5.2017年3月17日晚,罗某某邀集周某某、谢某某、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滁州市**小区**栋**室以“二八杠”的方式赌博。此次赌博涉案赌资60000余元。

6.2017年3月的一天,罗某某邀集周某某、晋某某、樊某某、谢某某等人在滁州市**园的一处鱼塘边的瓦房内以“二八杠”的方式赌博。此次赌博涉案赌资100000余元。

7.2017年3月的一天,罗某某邀集周某某、谢某某等人在滁州市**宾馆**棋牌室以“诈鸡”的方式赌博。此次赌博涉案赌资3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谢某某、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方某某明知罗某某聚众赌博的情况下,在赌场内放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健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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