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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彭某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88********,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春晖路兴城**单元**号出租屋,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龙马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合江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龙马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彭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在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红星派出所任警务辅助人员期间,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在新民街组织卖淫的李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李某某等人在从事组织卖淫等犯罪行为,于2018年5月的一天,利用其在红星派出所任辅警长的职务便利,将获取的当天晚上红星所“黄赌毒”专班行动计划电话通知李某某,致使李某某卖淫组织逃避公安机关的查禁。

被告人彭某某在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红星派出所任警务辅助人员期间,明知李某某等人从事卖淫行为,作为巡防中队分队长,仍接受李某某的吃请、收受其财物,并在巡逻时候采取消极履行巡逻工作职责,放纵李某某卖淫组织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和李某某的通话时,故意将派出所涉黄查禁措施情况透漏给李某某,并多次为李某某打听其他案情,致使李某某卖淫组织逃避公安机关打击。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彭某某二次收受张某某(另案处理)转交的由李某某提供的钱款共计1500元。

2018年9月,李某某等人因涉嫌强迫妇女卖淫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7日,本院对李某某等2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彭某某身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李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风报信、不依法履行职责,包庇、纵容李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灵燕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合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4.被告人彭某某家属代为退赃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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