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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住南阳市宛城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17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2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28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住商丘市梁园区**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17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2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在通某某**乡卫生院**院工作期间,受胡某某(另案处理)授意,以**治疗的名义让病人住院治疗,通过虚开治疗项目提高病人住院费用,从而骗取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款。其中罗某某参与骗取住院补偿款17285.36元,张某某参与骗取住院补偿款1626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共同犯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二磊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张某某羁押于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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