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52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綦江区**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大道**号**小区**栋**号,户籍地:河北省泊头市**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涛,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2********,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附**号。2013年因犯强奸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5月26日因吸毒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小区**栋**号,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2017年7月5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亚雄,绰号“熊猫”,“杜峰”,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2015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201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因吸毒被重庆市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号**小区**栋**号。2019年9月因吸毒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上列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合谋每人出资4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在互联网上建立名为“850棋牌”的网络赌博APP,罗某某、范某某负责管理网站及发展代理、收取代理资金,张某某负责技术支持和网络运营维护,三人约定平分非法收益。张某某随后在互联网上获得网络赌博软件源代码,并通过网络请人进行网站及APP搭建。三人以每月700元的价格租赁**街道**路**号门面用于赌博网站运营并由罗、范二人轮流值守负责网站客服。“850棋牌”APP上用于赌博的有“捕鱼”、“龙虎斗”、“转转”等游戏,三人通过向代理出售积分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2020年3月底,因范某某不再到门市值守,罗某某邀约被告人周涛加入团伙负责客服运营、售卖积分,周涛共发展赌客114人,个人非法获利900余元。网站运行期间发展綦江籍代理杨某某、杜某某等人。经查,罗某某团伙发展注册会员账号3900余个,其中綦江籍赌客查实9人。罗某某团伙使用微信(H1359433****)收取代理兑换积分的赌资,并转到自己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0037636********)提现。经核查,该团伙运营至2020年6月3日被查获时,共非法获利4万元,均由罗某某转到张某某处用于支付服务器租金、抵御攻击修复等再投入,未实际分红。
自2019年年初开始,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税某某、杜亚雄、周某某等人组建网络赌博代理工作室,该团伙分成4股,其中杨某某、周某某各出资1万元各占1股,杜某某、税某某各出资5千元共占1股,杜亚雄未出资而是以负责夜班上下积分的方式占1股。工作室先后在江南世家、普惠国际社区、郭扶高庙“山与人家”农家乐等地实施代理赌博APP活动,主要代理“脉动”、“果博东方”、“850棋牌”等十余种网络赌博APP。
该团伙由杨某某负责管理工作室账目和白天上、下积分,杜亚雄、周某某负责夜班上、下积分,杜某某、税某某负责网络宣传推广赌博APP招揽赌客。该团伙主要是将赌博APP的链接、二维码通过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等方式进行推广宣传,共发展赌客数百人,其中通过代理“850棋牌”APP共发展重庆籍赌客3人。该团伙主要通过低价购买、加价销售、低价回收积分的方式获利,每天使用个人微信或者二手手机注册微信账号联系赌客上、下积分,每班使用支付宝、微信收钱后汇总到杨某某微信(qq86549****)或支付宝账号(1502372****),由杨某某提现到自己的中信银行(62177112********)、平安银行(62305820000********)、农商行(62152810********)账户内。由杨某某计算获利并预留部分备用金后,于每月6日按照占股分红至团伙成员微信或支付宝。
代理赌博APP期间,杨某某妻子王某甲(另处)提供个人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4788********)、杜某某妻子文某某(另处)提供个人支付宝(1592277****)给杨某某等人,用于收取赌资,银行卡和支付宝的流水总额为1563505元。
该团伙运营至2020年6月3日被查获时,共非法获利40万元,其中杨某某、杜亚雄、周某某各分红10万元,税某某、杜某某各自分红5万元。已冻结的杨某某中信银行(62177112********)账上尚有13636.28元备用金未分红。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周涛、杨某某、杜某某、杜亚雄、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除杜亚雄外,其余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退赃5万元、杜某某退赃4万元、税某某退赃3万元、周某某退赃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退赃笔录,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王某甲、文某某、谭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周涛、杨某某、杜某某、杜亚雄、税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非法获利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涛应罗某某邀约加入,发展赌客114人,非法获利9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杜亚雄、税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156万余元,获利4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周涛、杨某某、杜某某、税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依法处罚;被告人周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涛、杜亚雄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周涛、杨某某、杜某某、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涛、杜某某、杜亚雄均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杜亚雄、周某某有行政处罚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税某某、周某某均有部分退赃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小东
检察官助理:张 婷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周涛、杨某某、杜某某、杜亚雄、税某某现羁押于綦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0232****;
2.侦查卷19册、光盘91张、提讯证8份;
3.起诉书48份、量刑建议各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