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1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6********,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镇**组**。2017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7月12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镇**庄**组。2014年6月9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7月12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200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2019年5月25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覃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内容留张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7月7日晚,被告人覃某某、张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内容留王某某、向某某、罗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自己租住的长沙雨花区**路**号**栋**房内容留覃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向某某四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酒店消费账单、现场照片、尿检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王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覃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张某某、罗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某某、张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覃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覃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媚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覃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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