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90********,布依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园**号**室。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园**号**室。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5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12日和10月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4月份,何某某(在逃)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张某某为其进行网上操作,建立专门用于赌博的QQ群、微信群,拉网民入群下注赌博。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何某某系网上开设赌场,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为其收付款。经查张某某先后在何某某开设的用于赌博的QQ群、微信群内循环下注,合计参赌资金550100元;李某某循环下注合计参赌资金4200元;林某某循环下注合计参赌资金230158元;林某某循环下注合计参赌资金319447元;胡某某循环下注合计参赌资金174532元;杨某某循环下注合计参赌资金355058元。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立恒
孟宪玮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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