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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张某某介绍贿赂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7﹞49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526011975********,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屯**号,住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屯**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你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526291983********,户籍所在地广西乐业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乐业县**镇**园**栋**号房,现无工作。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份左右,**籍**镇的江某某(另案处理)以“民族资产解冻”方式进行诈骗他得到巨额钱财,后江某某被人威胁称:如果江某某不给其好处费的话就报公安局的人找麻烦,当时江某某并未理会。后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利用“民族资产解冻”进行诈骗的专项活动,陆续有涉案的**籍作案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江某某害怕被抓,就让跟其一起合伙做生意的张某某帮忙找公安局的领导,想让公安局的人不要找他麻烦。张某某称可以帮江某某了解身边的朋友是否认识公安局的人。后来江某某在张某某的介绍下认识了在火车站路后经营“草****”饭店的罗某某,他们认为罗某某是百色本地人在百色市人脉关系广,江某某就把他被威胁的事情以及不想让公安局的人找他麻烦的想法告诉罗某某,让罗某某帮忙找关系解决这件事情,罗某某称可以帮忙联系公安局的领导解决这个事情。

2016年11月左右,罗某某找到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巡警大队民警陆某某(另案处理),把江某某的请托事项告诉陆某某,并让陆某某帮忙找关系让凌云县公安局、百色市公安局的人不找江某某的麻烦。陆某某答应可以帮忙找关系解决江某某的事情,但是需要大约50万元左右的费用。过后罗某某答复江某某称可以找关系解决江某某的麻烦事,并称如果要解决这件事情需要几十万元的费用,江某某表示能解决事情同意花钱消灾。之后江某某拿出100万元,给罗某某和张某某去打点关系,让公安局不找他麻烦。2016年11月15日晚,江某某在**酒店外公路边罗某某的车上交了100万元人民币现金给罗某某和张某某。

当晚罗某某和张某某拿到100万元现金后,罗某某即与陆某某联系见面,随后罗某某、张某某驾车到右江区**路“**公司”门前路边等待送钱给陆某某,当陆某某开车到达后罗某某将50万元现金交给陆某某,交钱给陆某某的过程中罗某某又向陆某某提出要幸苦费,陆某某也同意了。剩下的50万元当晚被罗某某和张某某私下平分了,每人分得25万元。次日,罗某某从陆某某处得到6万元幸苦费。陆某某在收受钱财后,曾经找过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的办案人员打听并了解江某某涉嫌犯罪的事情,但是办案人员没有告诉其任何涉案信息。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已将非法所得退到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罗某某退赃31万元,张某某退赃24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17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769****;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761****;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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