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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张某某、韦某某非法经营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88********,水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村**组**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从惠州市惠东县农村购买生猪,然后运往本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路***号由被告人罗某某、 张某某、韦某某进行屠宰,再由罗某某、张某某拉往市场档铺出售。经统计,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收购用于屠宰销售的生猪33头,重12939斤,共价值人民币 155655.32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坪山区**路**苑*栋***附近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坪山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韦某某在本市坪山区六联社区**路****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扬

2019年12月19

附:

    1.被告人罗某某(138********)、张某某(153********)、韦某某(183********)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有关涉案款物(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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