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82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住**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8月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9月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9月30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监视居住;经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1月23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8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住清镇市**牧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咸宁市温泉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9月30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监视居住;经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1月23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住**镇**村**路**巷**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咸宁市温泉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9月30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监视居住;经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1月23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1996年因抢劫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1年1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康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初,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被告人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咸宁温泉城区的商店、理发店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13台,给予摆放游戏机的店面月租300元/台加10%的提点,供不特定人群赌博,请被告人刘某某维护和修理游戏机,每月工资2500元。被告人罗某某、康某某共计获利38000余元。摆放游戏机的门店如下:
书台街凯悦学府**超市2台、凯悦学府**便民店1台、天洁国际城**超市1台、银泉大道**号**超市1台、银泉大道**号移动代理店1台、银泉大道**超市1台、桂花西路**号**粮油副食店1台、贺胜路长安花园**超市1台、滨河东路**号**烟酒店1台、马柏大道**超市1台、马柏大道**号**超市1台、贺胜路**副食店1台。
2017年3、4月份,被告人康某某给被告人刘某某6台游戏机让刘某某自己找店门摆放赚钱,刘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给予店主300元/台租金和10%提点,分别在书台街**超市摆放1台、银泉大道**号**发艺摆放1台、双岭杨路**理发室摆放1台、双岭杨路**超市摆放2台、御龙花园水果店摆放1台,供不特定人群赌博,共计获利6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罗某某、康某某游戏机15台,扣押刘某某游戏机6台。经鉴定该游戏机设备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康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康某某、刘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温泉城区商店、理发店等门店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不特定人群赌博,罗某某、康某某共同获利38000余元,刘某某个人获利6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曾经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康某某、刘某某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1至2万元;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2年2个月,并处罚金1至2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6至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明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康某某、刘某某现在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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