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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尚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25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号。因赌博嫌疑,于2019年6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尚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始,被告人罗某某、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湾仔连屏路南**号“**小食店”,以“六合彩”写单、微信号luo13192******(微信名为“AA全年接**”)接受投注等形式,收受赌客赵某某、侯某某等10人、微信名为“开心**”、“同**”等14人,累计共计24人的投注。2019年6月4日晚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尚某某在“**小食店”进行报码投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用于其接收他人投注的一部手机、投注单25张、赌资人民币7020元等物品以及正在投注的赵某某、侯某某等1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赵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卷宗三册随案移送;

3.手机一部随案移送,现金人民币7020元(暂扣珠海市公安局湾仔派出所保管),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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