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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孙某某非法拘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30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委会**号之一,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被害人程某某应他人要求带银行卡来到惠州市惠城区给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安排程某某在惠城区汝湖镇**村**茶楼306房入住,并于7月19日下午叫来被告人孙某某帮忙看住程某某,期间程某某可以自由活动。7月21日晚上22时许开始,因程某某给罗某某的银行卡被人挂失,罗某某、孙某某遂根据其上家的要求,不让程某某离开房间,且根据其上家要求对程某某进行恐吓、殴打,两人还扣下程某某手机和电话卡,轮流看守程某某,后又根据上家的要求让程某某写下借条和收据。7月22日14时许,程某某通过微信让其朋友帮忙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后在上述房间将被害人程某某解救出来,并将罗某某抓获归案,后经电话通知,孙某某自行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借条、收据;现场指认照片;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彬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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