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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孔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49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徐某某**路**号,住本市徐某某**村**号**室。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10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7********,汉族,中专文化,**酒吧营销员,户籍在本市黄浦区**街**号,住本市徐某某**村**号**室。2010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10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孔某某在本市徐某某**路**号**烧烤店饮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印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罗某某先动手,随意殴打印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孔某某推倒黄某某、陈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印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手部挫伤面积6.0cm²以上,构成轻微伤。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孔某某被抓获,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罗某某赔偿被害人印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印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等书证,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被告人罗某某、孔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罗某某、孔某某的到案情况。

3.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孔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4.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罗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5.被告人罗某某、孔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二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孔某某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多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家鹏

                                 检察官助理 史丽玲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于住处候审;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说明书》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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