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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孔某某、陆某某、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1********,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2********,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户籍地址广南县**乡**村民委**组,现住**镇**社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2********,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户籍地址广南县**镇**社区**号,现住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孔某某、陆某某、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广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广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广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广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较场路、菜园七队、老八家以及掰播等地开设赌场,提供桌子及麻将招引赌客玩“密十”。期间,被告人孔某某、陆某某在赌场内凑人数“搭台子”,吸引更多的赌客来参与赌博。2019年10月下旬,经被告人资某某同意,罗某某等人在资某某家位于掰播小组的房屋内摆摊设赌,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赌博工具铝合金桌子1张及麻将40颗,赌资累计达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铝合金方桌、麻将(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收缴赌资的核算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孔某某、陆某某、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查获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陆某某、孔某某、资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惠雯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 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

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被告人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散卷共21张,光盘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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