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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夏某某等6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路**号,现住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层**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号,现住鞍山市铁东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梅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现住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平武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武县**镇**村**组,现住鞍山市**路**栋**层**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71981********,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乡**村**屯**号,现住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平江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居委会**号,现住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层**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23日、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8月8日),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冬天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从业务员经历业务员、主任、一直晋升为经理并管理该团伙成员,作为鞍山“某生物有限公司”传销组织总经理,安排经理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在鞍山市立山区、铁西区以推销“康某某牌胶囊”商品为由,要求下线人员缴纳2900元门槛费,分成总经理、经理、主任、组长、业务员五个层级,并按照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人员发展下线,骗取钱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某某丙、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夏某某、李某某、某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妍
助理检察员:  王蕊

2019年8月22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夏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报告人李某乙、黄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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