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刑检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58********,大专文化,陕西省汉中市东坤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号**号。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301990********,大学本科,系陕西省汉中市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佛坪县,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巷**组**楼**单元**楼**。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经征求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期间,2019年4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5月21日补查重报;同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7月18日补查重报。现已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同汉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由某甲公司作为**社区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主体。2017年2月,某甲公司为筹措资金便与汉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1亿元,并约定借款只能用于汉台区**社区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借款到手后,某甲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某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为做平账目,掩饰挪用借款行为,2017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及公司员工何某某按照罗某某提供的名单伪造拆迁补偿协议。周某某在协议造好后,向罗某某汇报称伪造的协议上无法加盖“汉台区汉中路街道办事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章。罗某某遂指使周某某私下刻制一枚假公章来盖章。周某某通过网络查找的刻章信息,使用微信添加了微信昵称为“lukij***”的刻章人。周某某将要刻制的公章信息发给“lukij***”并支付了200元钱。“lukij***”将公章刻好后通过快递邮给了周某某。周某某将购买公章的费用以网上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写了支出说明,由罗某某签字后通过公司出纳报销。周某某收到伪造的公章后,用该公章在事先伪造的十份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盖了章。后罗某某用伪造的协议领取棚改专项贷款3500余万。2017年12月,周某某将伪造的公章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斌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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