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期**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7月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逮捕。
辩护律师:余勇,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8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7月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逮捕,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汪文高,四川仁勇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7********,汉族,小学文化,经营货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7月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逮捕,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代碧成,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道**段**号**栋**单元**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道**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向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在逃)在收购宜宾市南溪区明路纸业有限公司内的废铁过程中,邀约被告人向某某驾驶川******货车和被告人刘某某的川******货车(由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利用货车货箱内改装的隐蔽水箱,空车进入厂区前将隐蔽水箱注水,以增加空车的重量,在“明路纸业”公司地磅称上过磅后装载废铁,被告人向某某、周某某趁无人之机,将隐蔽水箱内的水全部排出后,继续将废铁装车上地磅称重,骗取和隐蔽水箱水相同重量的废铁,之后将废铁废旧回收站处理。经查:被告人向某某驾驶川******货车骗取虚假废铁27.75吨,经南溪区物价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为49950元;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川******货车骗取虚假废铁7.29吨,经南溪区物价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为13122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向某某、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向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向某某、刘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成洪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羁押在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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