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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吉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村**组。于2019年12月28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80********,彝族,文盲,四川省大邑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于2019年12月28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吉某某同居于夹江县漹城镇东欣街罗某某的租住房。2019年12月27日12时30分许,吸毒人员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欲向其购买毒品冰毒。17时51分,刘某某将毒资200元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转账给罗某某。罗某某收取毒资后,让吉某某携带毒品于19时57分到其租住房楼下与刘某某交易。吉某某将一小袋毒品冰毒交予刘某某后被夹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二人带至罗某某租住房内,将罗某某抓获。经搜查,在刘某某手上查获吉某某与其交易的冰毒疑似物一小袋,在租住房内床尾一椅子上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小包,在床尾一小方桌上一印有“铁笛片”等字样的盒子内查获冰毒疑似物三小袋、麻古疑似物一小袋。经称量,分别净重0.23克、2.95克、0.24克、0.36克、0.36克、0.05克。

经鉴定,5袋冰毒疑似物和1袋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吉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其中罗某某贩卖4.19克,吉某某贩卖0.23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罗某某、吉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菁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吉某某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3册,附页材料13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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