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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叶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4199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建筑工地工人,出生地云南省永德县,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村民委员会**乡**村**组。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31999********, 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水西路旁**建筑工地工人,出生地云南省云县,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建筑工地民工,出生地云南省云县,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3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人,出生地云南省云县,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31993********, 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地工人,出生地云南省云县,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41983********,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人,出生地云南省永德县,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委会**组。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鲁某某原系本区水西路**中学扩建工程工地的工人,郑某某原系该工地的老板,徐某某(另案处理)系郑某某的专职司机。2019年9月27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鲁某某等人在本区水西路**中学扩建工程工地的饭堂吃饭喝酒,被告人罗某某、叶某某等人因酒后情绪失控,在饭堂吵闹、掀翻桌椅、互相推打、追打工地管理人员等,工地方管理人员周某某、曹某某先后致电工地老板郑某某告知工人酒后闹事一事,曹某某还报警处理。后郑某某、杜某某等人乘坐徐某某驾驶的车辆到达工地,郑某某先下车走入工地大门内时,即无故被被告人罗某某推打,司机徐某某下车阻止被告人罗某某时,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鲁某某先后加入打斗,其中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鲁某某先后持木棍以及被告人黄某某持三角铁参与打斗。在郑某某、徐某某等人离开现场后,被告人罗某某还持刀进入工地办公室恐吓工地方管理人员曹某某、林某某等人。郑某某报警后,民警到场将被告人罗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鲁某某以及徐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经广州市黄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害人郑某某一方对被告人罗某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鲁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郑某某、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相关书证;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 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等;9.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鲁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靖

2020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鲁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罗某某的联系电话为1512645****;叶某某的联系电话为1818388****;李某某的联系电话为1557828****;黄某某的联系电话为1581852****;陈某某的联系电话为1881351****;鲁某某的联系电话为1581858****、1861715****。

2.本案案卷材料共14册,光盘1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证据开示材料6份。 

4.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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