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0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大道**号***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6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8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9月27日、12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莫某某(在逃)虚构也门战地医生“尼尔”的身份并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孙某某为好友,后其谎称从国外向被害人孙某某邮寄现金并请求代为保管,以支付医药费、空运费和保险费等为由向被害人孙某某索要钱财;被害人孙某某按莫某某的要求,先后于2019年2月20日、23日向被告人罗某某62284811767********的农业银行账户中转款共计人民币14.8万元,于同年2月22日向被告人卢某某62122636020********的工商银行账户中转款人民币2万元;同年2月21日、23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按照莫某某的指示将上述14.8万元取现后存入莫某某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内,并从中获利;同年2月22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按照莫某某的指示将上述2万元取现后存入莫某某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内,并从中获利。
2.2018年11月,莫某某(在逃)虚构澳大利亚红十字会战地医生“Dani Mike”的身份并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郭某某为好友,先后以出差费用、办理签证、支付律师费等为由多次向被害人郭某某索要钱财;被害人郭某某按照莫某某的要求,先后于2019年2月9日、10日向被告人罗某某62108172000********的建设银行账户转款合计人民币5万元,于同年2月20日向被告人卢某某62284811767********的农业银行账户中转款合计人民币23.3万元;同年2月9日、10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按照莫某某的指示将上述5万元取现后存入莫某某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内,并从中获利;同年2月20日、21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按照莫某某的指示将上述23.3万元取现后存入莫某某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内,并从中获利。
3.2018年年底,莫某某(在逃)虚构在也门服役的美国大兵的身份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董某某为好友,其谎称从国外向被害人董某某邮寄美金并请求代为保管,且事后会支付高额保管费,后以垫付邮费为由向被害人董某某索要钱财;2019年2月12日,被害人董某某按照莫某某的要求向被告人罗某某62108172000********的建设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18800元;当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按照莫某某的指示将上述18800元取现后存入莫某某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内,并从中获利。
4.2019年1月,莫某某(在逃)虚构在阿富汗执行任务的英国军官的身份并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陈某某为好友,其谎称从国外向被害人陈某某邮寄现金并请求代为保管,后以垫付快递费用为由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钱财;同年2月21日,被害人陈某某按照莫某某的要求向被告人罗某某62284811767********的农业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26000元;当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按照莫某某的指示将上述26000元取现后存入莫某某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内,并从中获利。
5.2018年11月,莫某某(在逃)虚构在美国定居的“Benson”的身份,通过QQ添加被害人孙某甲为好友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其谎称从国外向被害人孙某甲邮寄美金,以缴纳关税为由向被害人孙某甲索要钱财;2019年2月23日,被害人孙某甲按照要求向被告人罗某某62284811767********的农业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41800元;当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按照莫某某的指示将上述41800元取现后存入莫某某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内,并从中获利。
6.2019年1月14日,莫某某(在逃)虚构在意大利工作的“Jack David”的身份并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赵某某为好友,后其谎称从国外向被害人赵某某邮寄保险箱,以支付快递费、通关费为由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钱财;同年2月12日,被害人赵某某按照莫某某的要求向被告人罗某某62108172000********的建设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2.5万元;当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按照莫某某的指示将上述2.5万元取现后存入莫某某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内,并从中获利。
7.2019年1月21日,莫某某(在逃)虚构在也门工作的中国籍军医的身份,通过“抖音”添加被害人殷某某为微信好友,后其谎称从意大利向国内邮寄包裹,以支付快递费为由向被害人殷某某索要钱财;同年2月12日,被害人殷某某按照莫某某的要求向被告人罗某某62108172000********的建设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26900元;当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按照莫某某的指示将上述26900元取现后存入莫某某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内,并从中获利。
8.2019年1月31日,莫某某(在逃)虚构外国人帕克的身份并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洪某某为好友,以帮助办理离案账户手续为由向被害人洪某某索要钱财;同年2月8日,被害人洪某某按照莫某某的要求向被告人罗某某62108172000********的建设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48050元;同年2月8日、9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按照莫某某的指示分次将上述48050元取现后存入莫某某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内,并从中获利。
9.2018年11月,莫某某(在逃)虚构美国大兵“John Scott”的身份并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陈某乙为好友,后其谎称自己手上有一批黄金,需要被害人代为保管并于日后分成,以办理免检、产地证明书、缴纳进口税金等为由向被害人陈某乙索要钱财;2019年2月22日,被害人陈某乙按照莫某某的要求向被告人卢某某62122636020********的工行账户转款人民币38315元;同年3月14日,被害人陈某乙再次向被告人卢某某62270031400********的建行账户转款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按照莫某某的指示将上述款项取现后存入莫某某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内,并从中获利。
综上,被告人罗某某共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8起,金额共计人民币384550元;被告人卢某某共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起,金额共计人民币301315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退赔全部涉案赃款人民币301315元。
2019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栋***房内被深圳市公安局西乡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3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距离其家(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约1公里处的盘山公路上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情报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凭证及账户明细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郭某某等九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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