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罗川,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附*号,住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公寓**。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2017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卜锡聪,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镇**村**村,住广州市花都区**镇**公寓**。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住广州市花都区**镇**社**公寓**。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川、卜锡聪、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罗川、卜锡聪、唐某某三人驾驶摩托车从广州市花都区窜至清远市清城区,在新城育才路金福楼楼下见到被害人阮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春风牌男装摩托车(粤RFW706,价值人民币16663元), 被告人罗川、卜锡聪、唐某某三人共同将该摩托车盗走并开往广州市花都区。随后,被害人阮某某发现车辆被盗,于是报警。在公安机关和车友的帮助下,根据摩托车GPS定位,被害人阮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找回了其被盗摩托车,三名被告人则弃车逃跑。3月18日,被告人罗川、唐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被抓获归案。5月23日,被告人卜锡聪在广州市花都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男装摩托车;2.书证:被害人阮某某提供的购车发票、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三张;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川、卜锡聪、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7.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川、卜锡聪、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川、卜锡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川、卜锡聪、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川、唐某某现均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被告人卜锡聪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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