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29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幢**,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家**组**,住重庆市涪陵区**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坡**号**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11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熊某某均系从事钢材运输业务的货车驾驶员。三人分别与蔡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多次驾驶货车从重庆市江北区果园港钢材市场、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的钢材后,前往蔡某某租赁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国际建材城7区5-12号厂房内,由厂内工人用行车、卷扬机、液压钳、液压机等设备和工具,采取抽取或者剪取的方式,盗窃少量钢材并将余下钢材重新打包后,由罗某某、刘某甲、熊某某驾车到收货方指定的地点交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渝BZ****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甲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甲物资有限公司、重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340元。
2.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渝BZ****货车,从重庆市江北区果园港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7760元。
3.2020年3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渝BZ****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甲材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500元。
4.2020年3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渝BZ****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乙商贸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8520元。
5.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渝BZ****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乙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780元。
二、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
1.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渝BY****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金属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2180元。
2.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渝BY****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金属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2200元。
3.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渝BY****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乙物资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若干。
4.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渝BY****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金属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2100元。
5.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渝BY****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金属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1830元。
三、被告人熊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20年1月1日,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渝A5****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港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丙商贸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1920元。
2.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渝A5****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南**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金属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2530元。
3.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渝A5****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金属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5660元。
4.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渝A5****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金属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2600元。
5.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渝A5****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金属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1750元。
6.2020年5月1日,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渝A5****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金属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1500元。
7.2020年5月3日,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渝A5****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金属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670元。
8.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渝A5****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金属有限公司的钢材后,到蔡某某厂房内,与蔡某某等人共同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蔡某某处分得赃款2560元。
2020年5月27日、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罗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6月4日,被告人熊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罗某某、刘某甲、熊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暂扣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截图、出库信息、提货单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刘某乙、薛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5.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熊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刘某甲、熊某某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可以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凌燕
检察官助理 唐龙辉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
2.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涪陵区**小区**栋**。
3.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坡**号**栋**。
4.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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