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罗某某,别名“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民间歌舞表演主持人,资阳市安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街**路**号**幢**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3日被隆某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全中,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别名“刘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9****,汉族,高中文化,民间歌舞演员,四川省隆某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某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街**路**号**幢**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3日被隆某市森林公安局因怀孕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490****。
辩护人陈敏,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伟,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隆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和2020年2月3日至3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4日和2020年1月23日至2月7日)。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主观上明知收购、运输的蟒蛇系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仍罔顾国家法律,多次共同商量、出资、决定利用网络收购蟒蛇,用于民间歌舞表演。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共谋购买蟒蛇,通过微信与姜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在微信中达成了购买蟒蛇事宜。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驾车前往成都先后三次共花7200元向姜某某购得网纹蟒蛇1条(编号1号)、黄金蟒蛇1条(编号6号)、缅甸蟒蛇(编号9号)、象牙蟒蛇1条(编号5号),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将收购的蟒蛇利用川K760A8号轿车运至隆某住处饲养,用于民间歌舞表演后被查获。
2、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共谋购买蟒蛇,通过微信与微信号为昵称“贰胖”的卖家取得联系,在微信中达成购买蟒蛇事宜,使用微信转款约13000元给微信号为昵称“贰胖”的卖家,卖家先后三次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将象牙蟒蛇1条(编号2号)、黄金蟒蛇1条(编号3号)、海波蟒蛇1条(编号4号),交付给了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用于民间歌舞表演后被查获。
3、2018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共谋购买蟒蛇,通过微信与微信号为昵称“天赐”的卖家取得联系,在微信中达成购买蟒蛇事宜,使用微信转款的方式,卖家先后两次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将红尾蚺蟒蛇1条(编号7号)、缅甸蟒蛇1条(编号8号)交付给了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用于民间歌舞表演后被查获。
4、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共谋购买蟒蛇,先后两次通过微信与刘某某(另案处理)达成购买蟒蛇事宜,并使用微信转款15500元给刘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分别将收购的珍珠蟒和缅甸蟒两条蟒蛇利用川K760A8号轿车运至隆某饲养,案发时该两条蟒蛇已死亡。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收购的9条活体蟒蛇为:1号为网纹蟒蛇、7号为红尾蚺蟒蛇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价值5000元一条;2、3、4、5、6、8、9号动物物种名均为:有鳞目、蟒科、蟒属、蟒蛇,均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0元/条。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罗某某和刘某某在泸州市泸县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场扣押的9条活体蟒蛇已送成都市动物园予以救助。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检举揭发他人在重庆市永川区购买、使用蟒蛇,现已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非法收购7条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条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用于民间歌舞表演,且多次采取长途运输的手段运输收购的蟒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具有坦白和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隆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志彬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隆某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490****;
2、起诉书一式13份;换押证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起诉意见书》各1份;
3、全案卷宗3册,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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