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攀枝花务工,无前科,户籍地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德昌县,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小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泸州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住成都市新都区**路出租房。2016年7月21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德阳市旌阳区**广场**栋**楼**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7********,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四川省什邡市**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1********,汉族,初中文化,自贡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莫某某”,女,1988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8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住四川省广汉市**小区**栋**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住什邡市**小区**栋**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住什邡市**镇**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指定绵竹市公安局管辖。绵竹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等9人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至2017年7月,李贵(已起诉)、谭侠(已起诉)等人陆续在德阳市旌阳区珠江东路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开设海湾休闲会所(以下简称德阳海湾);在德阳市旌阳区嵩山路左岸半岛开设罗码皇宫休闲会所(以下简称罗码皇宫);在德阳市旌阳区沂河街晶熙大酒店开设晶熙康美温泉(以下简称晶熙温泉),后李贵、谭侠为扩大晶熙康美温泉经营场地,与青永康(已起诉)商议,由青永康以晶熙大酒店私属租金入股,将晶熙康美温泉与晶熙大酒店私属合并,开设晶熙私属;2017年4月,晶熙私属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谭侠退出,李贵、青永康等人继续开设晶熙私属娱乐城;在四川省什邡市亭江东路四川宏达金桥大酒店开设什邡市方亭金侨男士洗浴馆(以下简称什邡金侨);在巴中市巴州区金泰酒店开设金泰男士养生馆(以下简称巴中金泰);在德阳市旌阳区峨眉山路北段福康黄金海岸开设旌阳区海域男士养生馆(以下简称海域会所),并在上述场所组织卖淫。其间,谭侠在四川省广汉市开发区海湾半岛度假酒店开设南桥海湾半岛酒店(以下简称广汉海湾)组织卖淫;谭侠、青永康等人在德阳市旌湖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德阳市区曦湖养身中心(以下简称旌湖会所)组织卖淫。李贵、谭侠等人长期组织多名女性在上述场所卖淫,攫取巨额非法利益。
李贵、谭侠以公司模式进行经营,设董事长,负责管理所有卖淫场所;董事长下设现场部(后改为销售部)副总、技师部副总、保安队长,分别负责管理所有场所的现场部、技师部、保安队。每个场所设现场部,负责接待嫖娼人员,改为销售部后,负责联系嫖娼人员,并通知技师部安排卖淫人员提供卖淫服务等;设技师部,负责招募、培训、管理卖淫人员,接到现场部通知后安排卖淫人员提供卖淫服务等;设财务部,负责各个场所的嫖资收取、账目记录、工资发放、员工提成、股东分红等;德阳海湾、罗码皇宫、海域会所、广汉海湾设保安队,负责维护场所秩序,在场所外望风预警,处理场所内外纠纷等。现场部设现场经理,下设现场主管,现场主管下有接待员;销售部设销售经理,下设销售总监,销售总监下有销售员;技师部设技师经理,下设招聘、生活、形象主管,主管下有卖淫人员;财务部设财务总监及财务经理,下有出纳、会计、收银员等;保安队设保安队长,下有保安人员。
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担任德阳海湾现场经理,被告人刘某某先后担任德阳海湾、巴中金泰现场经理,被告人徐某甲先后担任什邡金侨、海域会所现场经理,被告人程某某先后担任海域会所、旌湖会所现场经理,被告人杨某某担任什邡金侨现场经理,被告人梁某某先后担任德阳海湾技师主管、晶熙温泉、罗码皇宫、海域会所技师经理,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担任海域会所、旌湖会所技师经理,被告人许某某担任广汉海湾会计,被告人孙某某担任什邡金侨现场主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徐某甲、程某某、杨某某、梁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徐某甲、程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孙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徐某甲、程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在组织卖淫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孙某某、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程某某、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九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镇∗∗小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区、徐某甲取保候审在成都市新都区∗∗路出租房、程某某取保候审在德阳市旌阳区∗∗广场∗∗栋∗∗楼∗∗号、杨某某取保候审在什邡市∗∗路∗∗号、梁某某取保候审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广汉市∗∗小区、许某某取保候审在什邡市∗∗小区、孙某某取保候审在什邡市∗∗镇。
2.案卷材料49卷、鉴定报告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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