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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刘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16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平昌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四川省平昌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四川省平昌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户籍在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户籍在安徽省寿县**乡**坊村**队。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

上述六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王某乙因琐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商业广场出口处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并扭打,后二人同伴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及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见状均参与互殴,致使罗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告人罗某某、王某乙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张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到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事双方互殴的事实;

3.相关监控视频,证实案发现场状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的伤势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张某某到案的经过;

6.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张某某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其中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张某某分别构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钢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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