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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湖北省麻城市**镇**街**号。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 4月16日被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28日、自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向某某(已判决)伙同熊某甲何某某(在逃),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胜英村英湾、红峰村刘皮田湾、红峰村水家田湾、刘六村附近板栗园、顾岗村李家塘胜湾、三店街黄岗蔡大塘湾、旧街街杨家山村长家山湾、旧街街汪山村汪家山湾等地,用竹竿搭建塑料篷,摆放条桌板凳和赌具,开设赌场,组织新洲、黄陂、黄冈等地赌客,以摇骰子猜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上述赌场为白场,下午进行,每次参赌人员少则三、四十人,多则近百人,一般一百元起注、上不封顶。赌场通过“打缸子”、“坐点子”等方式抽头渔利。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放码、餐饮、香烟等服务,并安排人员招揽、接送赌客、登记车辆、看场放哨。向某某等人为逃避打击,经常变更赌场地点,并以手机短信的形式招揽赌客的“带班人”。赌场从抽头渔利款中向“皇帝”、“水手”、“带班人”、接送赌客的司机、赌客发放费用,再支付“钉子”等其他赌场人员工资和赌场运营费用,并给“坐点子”人员一定的分成,余款由白场向某某熊某甲何某某等三股东平均分配。白场共开300余场次,抽头渔利金额逾百万元。

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程某某蔡某甲刘某丙(均已判刑)、姚某甲李某乙 (均在逃)等人,六人为股东,共投入人民币42万元,按白场模式,在上述邾城街胜英村英湾、刘六村附近板栗园、红峰村刘皮田湾等处开设晚上进行赌博的夜场。夜场每次参赌人员少则二、三十人,多则五十多人。夜场共开近80场次,账面抽头渔利金额近数十万元,案发前股东对该款未进行分配。2017年5月底6月初,蔡某甲刘某丙因对夜场股东未得到分红不满而退出,向某某随后入股夜场。

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向某某等人邀约到白场和夜场当“皇帝”,罗某某伙同荣光付(已判决)在白场搭班子轮流当“皇帝”。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向湖北省麻城市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寄押于麻城市看守所,次日被移交给本区公安机关。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武汉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查获,当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的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制作的赌场方位图、扣押清单、赌场部分记帐单、短信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3.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4.证人王某甲某某甲石某某杜某某某某乙赵某某陈某甲熊某乙姚某乙、皮光煜、郭某某林某某蔡某乙余某某邓某某陈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乙胡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肖鹃、蔡某丙蔡某丁蔡某戊陈某丙袁某某王某戊崔某某等人的证言;5. 辨认笔录;6.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及同案人向某某程某某刘某丙蔡某甲、吴国红、余文功、刘威、黄某丙、邱佑元、向海江、向金华、荣光付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熊某甲何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仍受他人邀约,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再英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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