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夫妇以攸县丫江桥镇人民政府未满足其无理要求为由,采取用货车堵住丫江桥政府大门、在镇区散布不实言论,并在县、市、省、北京非法上访等手段,索取丫江桥镇人民政府人民币共计35.88万元,并严重扰乱政府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因不满丫江桥人民政府的广告业务没有让他办理,继而开着一辆货车来到了丫江桥镇人民政府,将货车停在了政府大门进去院子的唯一过道中间,致使其他车辆无法同行,堵门长达1个多小时,严重影响政府正常工作秩序;
2、2017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来到**镇**室**队员欠其广告费要求政府扣工资),在未得到令其满意的答复后就在镇政府主要领导办公场所大吵大闹,致使镇政府工作无法进行,后被政府干部强力劝开。后刘某某、罗某某报警称被政府干部打伤。经公安机关调查,未发现政府干部有违法行为,且因罗某某拒不鉴定伤情,攸县公安局依法作出了不予处罚决定。
此后,被告人刘某某以此为由,多次到县、市、省和北京上访反映政府干部打人,并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上大肆宣扬政府干部打人、制作“政府干部打人”的相关材料在省政府门口“摆地摊”式宣传、制作“政府干部打人无人管”的车贴以及病例资料等贴在自己的小汽车上开车在丫江桥镇正确闲逛,严重影响了丫江桥人民政府的声誉。
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进行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作出训诫处理,2017年12月8日攸县公安局对刘某某的非访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3、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多次非法上访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2017年11月8日,丫江桥镇政府为维稳需要,以民政救助的方式支付了刘某某2万元钱:2018年2月12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牵头组织了刘某某、罗某某进行调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丫江桥镇政府鉴于罗某某身患**,向其支付了15万元用于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并且要求刘某某、罗某某不能再以此事主张任何诉求,不能再到各级部门上访,主动消除网上、微信朋友圈不良信息,消除社会影响;
4、2018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因不满村干部黄某甲在公安机关作了证人称没有见到政府工作人员殴打两人,多次到丫江桥镇政府、县纪委、市纪委、省纪委、北京信访局反映黄某甲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存在贪污受贿问题,丫江桥镇人民政府也多次派出接访人员将其接回。2018年7月13日0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夫妇在攸县丫江桥镇盆上村村委会门口、宣传栏和水口山商店等地方张贴了内容为“村干部,做假证、吃冤枉,现原形,吃低保,要回扣,拿公款,办私事,此人名叫黄某甲,事实确凿,欢迎拍照转发”的大字报,并在微信群聊和朋友圈中发布,造成了强烈的社会舆论;
5、2019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再次以丫江桥镇盆上村村干部黄某甲做假证、贪污受贿和2018年到北京上访的开支费用要得******救助等问题多次进京非法上访。2019年5月份,罗某某进京上访,以不解决其2018年的上访费用就不回家来要挟当地政府,丫江桥镇政府迫于维稳压力,支付了罗某某2018年以来的上访费用共计1.08万元;
2019年9月即建国70周年特护期间,罗某某再次进京上访,并扬言不解决其2017年以来的医疗费用就不回家,丫江桥镇政府多次派人员到北京进行劝访,但罗某某在北京拒不露面并电话称其10月1日会去天安门广场看阅兵以此威胁政府工作人员,政府人员无奈联系刘某某希望其劝说罗某某回家,刘某某借机向丫江桥镇政府工作人员谈条件,承诺支付16.6万元现金就劝罗某某回家。后罗某某儿子刘凯到了北京以后,也积极与丫江桥镇政府在北京劝访的工作人员谈条件,并且追加了此次即2019年9月份上访费用共计1.2万元的条件,丫江桥政府工作人员迫于国庆特护期间信访维稳的巨大压力,经请示领导同意了罗某某等人的要求,但罗某某不满足口头协议,要求签订书面承诺书才同意见面及回家。丫江桥司法所所长吴刚在政府政法委员夏某某、县信访局张某某张某某人的见证下,草拟了一份承诺书即政府五日内支付17.8万元到罗某某提供的卡上,罗某某于9月22日同夏某某等人回家的协议书交罗某某儿子刘凯,刘凯经去找罗某某商量后,重新制作了一份书面承诺书,张某某、夏某某等人无奈在承诺书上签了字,次日随即向罗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8万元,罗某某收到钱后与政府工作人员见面并回了攸县。随后丫江桥镇政府将剩下的9.8万元支付给了罗某某。
案发后,已追回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非法所得款1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承诺书、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提取刘某某硬盘文件截图、刘某某、罗某某上访照片、北京市公安局训诫书、刘健新微信朋友圈、刘凯QQ空间截图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易某甲、黄某丙、李某某、夏某某、王某某、易某乙、黄某甲、彭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多次以到北京**非法上访相要挟,向攸县丫江桥镇人民政府强拿硬共计35.88万元,并严重扰乱政府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奇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附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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