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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冯某某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_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30425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住易门县****村委会****现住易门县**街道**路住宅区**。因容留他人卖淫、殴打他人,于2014年11月4日被易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7年3月12日被易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逃避边防检查,于2019年3月1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罚款5000元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7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嵩明县**镇**村**号,现住易门县**街道**路住宅区**号。因介绍卖淫,于2014年11月4日被易门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追缴非法所得150元;因介绍卖淫,于2015年9月16日被易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追缴非法所得400元;因逃避边防检查,于2019年3月1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罚款5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冯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冯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郄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相约驾车到勐海县打洛镇,在未办理相关出入境证照的情况下,联系组织偷渡人员,在组织偷渡人员的帮助下绕开边防检查站,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小勐拉游玩、赌博。2019年3月18日9时许,上述四人以同样的方式从缅甸小勐拉偷越国境至中国勐海县境内时被勐海县出入境管理大队查获,后四人分别被勐海县公安局罚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出入境记录核查结果等;2.证人马某某证言;3.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冯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秉贵

2020年11月18

                                     

附件:

1.二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冯某某(1588709****)、罗某某(1738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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