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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傅某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罗某某,诨名“豆腐”,男,汉族,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9********,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桃源县**镇**村**组**号。2018年2月2日,因犯赌博罪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某某,诨名“傅二”,男,汉族,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3********,初中文化,农民,住桃源县**镇**组。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6月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期间,因犯赌博罪,2019年10月10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夏某某,诨名“慈利佬”、“小夏”,男,苗族,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976********,初中文化,农民,住石门县**镇**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20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7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诨名“吕龙”,男,汉族,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6********,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初中文化,无业,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6********,初中文化,农民,在桃源县漆河镇聂桥村7组015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3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东岳观镇江**村**组,现在桃源县漆河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傅某某、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9日至24日间,被告人罗某某为非法牟利,纠集被告人傅某某、夏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坐正方以吸引、聚集赌客,由被告人陈某某管理抽头水钱,先后四次在本县理公港镇境内聚众赌博,每场聚集二十人以上参赌,累计抽头人民币(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22000元,其中,被告人傅某某、李某某四次参与坐正方,被告人夏某某、吕某某三次参与坐正方,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9晚8时许,由被告人罗某某联系赌博地点在本县理公港镇金鸡山村的黄某某家,以32张扑克比点子推牌九赌博的方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吕某某、傅某某、李某某、夏某某坐正方,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保管水钱。当天共二十余人参赌,至次日凌晨一时左右结束,本次共抽得水钱6000余元。罗某某、陈某某分别分得800元、300元,给付场地费400元,给付参赌车辆发油费1000元,剩余水钱4000元由四个正方人员即吕某某、傅某某、李某某、夏某某各分得1000元。

2、2019年4月20晚8时许,由罗某某联系赌博地点继续在黄某某家,以同样的方式聚众赌博,由吕某某、傅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坐正方。陈某某负责保管水钱。当天共二十余人参赌,至次日凌晨一时左右结束,本次共抽得水钱3000余元,罗某某、陈某某分别分得800元、300元,给付场地费用400元,剩余水钱,由坐正方的傅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各分得500元水钱。

3、2019年4月21日晚8时许,由罗某某联系赌博地点在本县理公港镇金鸡山村一农户家,以同样的方式聚众赌博,由吕某某、傅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等人先后坐正方。吕某某提前离场,分得水钱300元。本次赌博共二十余人参赌至次日凌晨一时左右结束,共抽得水钱6000元,罗某某、陈某某分别分得800元、300元,给付场地费400元,给参赌人员的车辆发油费1600元,剩余水钱由傅某某、李某某、夏某某各分得750元水钱。

4、2019年4月24晚8时许,由罗某某联系赌博地点在本县理公港镇金鸡山村邹美华家,以同样的方式聚众赌博,由傅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等人坐正方,现场参赌人员约三十余人,同样由陈某某管水钱,当晚约11时许被桃源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20人,现场扣押抽头水钱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夏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和7月26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傅某某、夏某某、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傅某某、夏某某、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傅某某、夏某某、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傅某某、夏某某、吕某某、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傅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罗某某有坦白、前科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傅某某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夏某某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某某有自首、前科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从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新华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傅某某、夏某某、吕某某现羁押在桃源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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