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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何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刑诉〔2020〕2781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嘉陵区,住嘉陵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1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嘉陵区,住嘉陵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现住嘉陵区**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坪区,住高坪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住南部县**大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嘉陵区,住嘉陵区**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2日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嘉陵区,住嘉陵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86********,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坪区,住高坪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6日由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坪区,住高坪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嘉陵区,现住营山县**影院楼上,因赌博于2020年4月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因疫情防控暂未执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9********,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顺庆区,住顺庆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州区,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住岳池县**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6日由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现住成都市新都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住仪陇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6日由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嘉陵区,住嘉陵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嘉陵区,住嘉陵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6日由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理发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顺庆区,住顺庆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嘉陵区,住嘉陵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嘉陵区,住嘉陵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3********,汉族,初中文化,理发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嘉陵区,现住高坪区**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8日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1日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后继续适用原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4********,汉族,初中文化,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嘉陵区,现住高坪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何某甲、蔡某某、曹某某、滕某某、石某某、赵某某、杜某某、任某某、熊某某、何某乙类、吕某某、肖某某、张某甲、龙某某、周某甲、朱某某、邓某某、袁某某、明某某、张某乙、蒲某某、姜某某、周某乙、蒋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11月21日和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2020年10月20日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告人罗某某、何某甲、滕某某、石某某、熊某某、周某甲在侦查期间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集团的事实

“**”公司(简称“**”集团)的“牛老板”、“大亨互娱”、“牛大亨”、“快乐斗牌”4款APP系网络赌博软件,是该集团中的上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聘请谢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制作。该4款APP进行包装后挂靠在位于菲律宾马尼拉市的“**”集团名下,然后利用国内的移动通讯终端(即手机)开设赌场、招募代理、发展境内赌客进行赌博。该犯罪组织属特大的网络赌博犯罪集团,其集团日常工作人员约200人,形成技术部、推广部、人事部、财务部、安保部、客服部、电销部、运维部等完善运营体系,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该犯罪组织在“牛老板”、“大亨互娱”、“牛大亨”、“快乐斗牌”4款APP中设立了“斗牛牛、三公、十三张、炸金花”等赌博游戏,并设了房主、管理、财务、代理等职务,以上相关人员根据各自的职责采取线上(即微信朋友圈等)加线下(口口相传等)的宣传方式,以返还高额抽成为诱饵,吸纳赌客参与赌博、担任代理。赌博具体方式及返利如下:
    “大亨互娱”等4款APP均分别开设有多个赌厅,每个赌厅可视为一个独立的网络赌场,运营层级为“房主(含财务、管理)、代理(一级、二级、三级)、赌客”。每个赌厅的赌桌数因其规模大小从1桌到150桌不等,每桌10个座位,每局10个回合,每开始一局必须使用人民币3元的“钻石”,“钻石”由房主向赌博集团进行购买。赌客实施赌博行为必须先向上级代理购买“分数”,通过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的方式完成,此过程简称“上分”(1元人民币兑换10分)。在赌博结束后,赌客将账号上的分数转送至上级代理账号,代理根据分数再将折算金额转至赌客银行卡内,此过程简称“下分”。在每一局赌局结束后系统自动结算输赢,赌厅的房主从中抽取每局赌客获胜方盈利的8%作为抽成,再由赌博APP自动将抽成按照不同比例返还至房主及其下线代理。

二、各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李某某、蒲某甲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4515601分,折合人民币451560.1元。

2.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何某甲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杜某甲、蒲某乙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4152610分,折合人民币415261元。

3.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蔡某某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抖音、微信等社交软件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弋某某、赵某甲、罗某甲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3724069分,折合人民币372406.9元。

4.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滕某某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李某甲、谢某某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2478947分,折合人民币247894.7元。

5.2019年以来,被告人曹某某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王某某、邓某甲、蒲某丙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2051148分,折合人民币205114.8元。

6.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石某某在“大亨互娱”手机APP赌博应用程序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石某甲、郑某某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1830587分,折合人民币183058.7元。

7.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胡某某、郭某某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1736704分,折合人民币173670.4元。

8.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杜某某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张某乙、白某某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1328345分,折合人民币132834.5元。

9.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任某某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谭某某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1296851分,折合人民币129685.1元。

10.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熊某某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付某某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赌博应用程序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1291492分,折合人民币129149.2元。

11.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吕某某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刘某某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1254643分,折合人民币125464.3元。

12.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何某乙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蔡某甲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973022分,折合人民币97302.2元。

13.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肖某某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董某某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830048分,折合人民币83004.8元。

14.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卢某某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780361分,折合人民币78036.1元。

15.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龙某某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唐某某等人到“大亨互娱”手机APP赌博应用程序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643307分,折合人民币64330.7元。

16.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周某甲某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陈某某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601818分,折合人民币60181.8元。

17.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赵某乙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469522分,折合人民币46952.2元。

18.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袁某某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唐某甲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405456分,折合人民币40545.6元。

19.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邓某某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刘某甲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405254分,折合人民币40525.4元。

20.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蒲某甲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347686分,折合人民币34768.6元。

21.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明某某、张某乙、蒲某某商量拉人在“大亨互娱”里面赌博抽水挣钱,抽得得水钱三人平分,后三人建立微信群,通过在群里面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王某甲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326975分,折合人民币32697.5元(其中被告人明某某、张某乙、蒲某某共同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为2万余元,被告人明某某个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为1.2万余元)。

22.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姜某某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QQ等社交软件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杨某某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164067分,折合人民币16406.7元。

23.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周某乙甲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甑某某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159748分,折合人民币15974.8元。

24.2019年以来,被告人蒋某某在“大亨互娱”手机APP中担任代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大亨互娱”赌博应用程序和下载链接,发展郑某甲等人注册下级账号,到“大亨互娱”手机APP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109929分,折合人民币10992.9元。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曹某某、邓某某、赵某某、姜某某、朱某某、龙某某、任某某、杜某某、吕某某、何某甲、肖某某、袁某某、明某某、张某甲、蒲某某、周某乙、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部分退赃)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何某甲、蔡某某、滕某某、曹某某、石某某、杜某某、赵某某、任某某、熊某某、吕某某、何某乙、肖某某、张某乙、龙某某、周某甲、朱某某、袁某某、邓某某、李某某、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且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蒲某某、姜某某、周某乙、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且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等上述26名被告人的行为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龙某某、张某甲、袁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何某甲、蔡某某、滕某某、曹某某、石某某、杜某某、赵某某、任某某、熊某某、吕某某、何某乙、肖某某、张某乙、周某甲、邓某某、李某某、明某某、蒲某某、姜某某、周某乙、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何某甲、蔡某某、滕某某、曹某某、石某某、赵某某、杜某某、任某某、熊某某、何某乙、吕某某、肖某某、张某甲、龙某某、周某甲、朱某某、邓某某、袁某某、明某某、张某乙、蒲某某、姜某某、周某乙、蒋某某、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树平、黄海刚

                                                                               检察官助理:邓  瑞

                                                                                     2020年12月30

                              

附件:

     1.现被羁押的被告人住所: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2)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在营山县看守所;

    (3)被告人罗某某、滕某某、石某某、熊某某现羁押在仪陇县看守所。

     2.现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住所:

    (1)被告人蔡某某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小区,联系电话:1528172****;

    (2)被告人曹某某住四川省蓬安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45821****、1588171****;

    (3)被告人杜某某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街道**号,联系电话:1778114****;

    (4)被告人赵某某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505025****;

    (5)被告人任某某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路**号,联系电话:1399073****;

    (6)被告人吕某某住四川省营山县**影院楼上,联系电话:1550817****;

    (7)被告人何某乙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小区**号,联系电话1316448****、1878391****;

    (8)被告人肖某某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联系电话:1898030****;

    (9)被告人张某乙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联系电话:1344008****;

   (10)被告人龙某某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小区**号,联系电话:1993400****;

   (11)被告人朱某某住四川省仪陇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28202****、1588172****;

   (12)被告人袁某某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花园**号,联系电话:1379599****;

   (13)被告人邓某某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小区**号,联系电话:1588268****;

   (14)被告人李某某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38177****;

   (15)被告人明某某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小区**号,联系电话:1814027****;

   (16)被告人张某某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路**号,联系电话:1528177****;

   (17)被告人蒲某某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区**号,联系电话:1828082****;

   (18)被告人姜某某住四川省蓬安县**镇**路**场,联系电话:1788332****;

   (19)被告人周某乙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869987****;

   (20)被告人蒋某某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街**号,联系电话:1552040****。

    3.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散页材料23页,光盘共4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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