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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于某某等人抢劫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未检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97********,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现住本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镇**村**号)。2016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8月26日因吸食冰毒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91********,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于某某、罗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8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甲与陆某某(女,17岁,另案起诉)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5月20日0时许,罗某甲、陆某某预谋勒索陆某某的网友被害人尹吉吉。陆某某通过微信约尹吉吉开房见面,后二人来到本市塘厦镇塘龙东路65号城市便捷酒店开了8615房。开好房间后,陆某某将定位和房号通过微信告知罗某甲。罗某甲接到通知后叫上朋友被告人于某某、罗某乙一同前往。罗某乙负责开车接应。2时许,罗某甲、于某某来到8615房门口敲门,陆某某开门。罗某甲、于某某进入房间后,先后各用巴掌扇了尹吉吉脸部,后罗某丙陆某某到罗某乙的车内等待。陆某某离开后,罗某甲、于某某以尹吉吉与罗的女朋友陆某某开房为由,问尹某甲解决,尹吉吉提出给一万元私了,罗某甲、于某某拒绝,提出要两万元,于某某还用折断的衣架尖对着尹某乙威胁,尹吉吉害怕对方作出过激行为而使自己受到伤害,于是被迫拿出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给罗某甲20000元。罗某甲、于某某收钱后,强迫尹吉吉拍摄自愿给钱的视频,罗某甲又要求尹吉吉请吃饭,尹无奈再次转账1000元给罗某甲,罗某甲收钱后与于某某离开现场。后于某某分得赃款6500元,罗某乙分得赃款800元和100元油钱,剩余的13600元某某罗某甲和陆某某共同支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尹吉吉的陈述,扣押清单等书证,视听资料案发酒店监控录像,被告人罗某甲等三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另案处理人员陆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于某某、罗某乙无视国法,结伙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乙在共同作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某甲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静红

2019年9月29日

附:

1、罗某甲等三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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