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组**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4日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04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与同案犯曹某、颜某某(二人均已判刑)等五人多次在毕节市威宁县二塘镇二塘街上持刀威胁被害人刘某甲、被害人李某某交出财物,共抢得现金180元,其中一次罗某某持刀将刘某甲的左手砍伤,一次因被害人没钱未抢得财物。
2. 2004年5月1日晚,被告人罗某某与同案犯曹某、颜某某等六人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水城矿业集团二塘电厂车队实施盗窃,将库房内价值人民币1068元的电焊机、液压支架搬出欲盗走被发现,逃跑过程中曹某、颜某某、罗某某等人持刀威胁前来抓捕的保卫科经济民警魏某某,之后逃离现场。
3.2004年5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与同案犯颜某某、曹某等五人为报复二塘电厂保卫科人员,当晚持械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水城矿业集团二塘电厂生产水泵房和生活水泵房将房门砸坏,点火将房门及泵房值班室床上物品烧毁,五人离开时遇保卫科五名经济民警阻拦,便持械打杀经济民警,致使刘某某、刘某乙、李勇某、丁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曹某、颜某某当场被抓获,罗某某等三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刘某甲、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魏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罗某某及同案犯曹某、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曹某、颜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其中一次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抢得财物,在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报复他人,逞强耍横,任意点火烧毁他人财物,后持械对追捕人员进行打杀,致4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琦
检察官助理:苏敏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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