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自报),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01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普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省**市**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11时50分,被告人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95mg/100mL)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电驱动二轮车(经鉴定,车辆属性为机动车),沿**路从**往**路方向,行经**市**镇**路**酒店方向,与谭某华驾驶的粤S*****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罗某某、谭某华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谭瀚华的陈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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