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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_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乡**村**号,捕前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贵阳市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山歌群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后在微信聊天中故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谎称单身,并发送虚假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骗取被害人信任与之恋爱交往。后被告人罗某某谎称要与被害人“过日子”和在线下见面,哄骗被害人从某某上转见面路费、话费、生活费等费用给自己,收钱后被告人罗某某便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或者删除,不再与被害人联系。

被告人罗某某通过以上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周某某“路费”1000元,骗取被害人范某某“路费”700元,骗取被害人殷某某“路费”1000元、红包200元、话费200元,骗取被害人卢某某“路费”800元,骗取被害人陶某某“路费”1000元、话费200元,骗取被害人安某“路费”1000元、话费200元,骗取被害人熊某某“路费”1100元,骗取被害人金某某“路费”6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路费”2000元、“生活费”1000元,以上九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11000元。

2020年6月4日13时许,民警在安顺市大润发商场内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家属全部退还九名被害人诈骗钱款共计11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处警记录、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范某某、殷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多名被害人分别辩认被告人罗某某的笔录、对被告人罗某某手机微信账单的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1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诈骗钱财全部退还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实施电信诈骗活动、退赔犯罪所得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志坚

   检察官助理:吴程程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华为手机一部随案移送修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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