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7261983********,壮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住**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天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3时20分,罗某某醉酒驾驶桂M****6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天峨县****道4㎞+800m处越过中心分道虚线撞上相向而行由周某某驾驶的桂M****7号田野牌轻型栏板货车,造成车辆损坏、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100ml。
案发后,罗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陪护伤者到医院治疗并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107258.00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抽取被告人的血液样品;2.书证:(1)受案登记表、(2)人员基本信息、(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吹气测试酒精含量记录单、(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7)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事故伤者谅解书、收条、(8)疾病证明书、入院出院记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酒醉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陪伴伤者就医并赔偿伤者各种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期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高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乡**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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