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罗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秦州区**KTV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街**号**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花园**栋**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秦州区**KTV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镇**村**组**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花园**栋**楼,无前科;2018年11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秦州区**KTV保安队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南路**号**号**幢**单元**室,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新城小区**区**幢**单元**室;2011年8月15日因抢劫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3200元,2015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秦州区**KTV保安,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乡**村**组,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KTV 员工宿舍。2013年5月2日因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500元,2013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坚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秦州区**KTV保安,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乡**村**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村**号,无前科;2018年11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秦州区**KTV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巷**宾馆**室,无前科;2019年1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秦州区**KTV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乡**村**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园子,2016年因无证驾驶被秦州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500元;2019年1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秦州区**KTV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乡**村**组**号,无前科;2019年1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秦州区**KTV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寺出租屋。无前科,2019年1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秦州区**KTV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乡**村**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厂**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龙某、冯某某、肖某某、坚某某、顾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曾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0 月22 日23 时许,被害人雒某某与王甲、李某乙、王乙、王丙、张某乙、安某某、张某丙、张甲、陈某某等人在秦州区**北路“**KTV”**包厢喝酒唱歌为王甲庆祝生日,期间**包厢内电视损坏。因担心结账时发生冲突,“**KTV”总经理被告人罗某、副总经理被告人龙某、保安队长被告人冯某某招集组织保安被告人肖某某、坚某某及其余工作人员更换便装、准备了洋镐把、甩棍、棒球棍,并进行了部署安排。23 时许,王丙、王甲、张甲、张乙、李某乙、雒某某、张某乙等人,先后从“**KTV”**包厢走到大厅准备离开时,被告人郭某某(另案处理)带领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进入“**KTV”大厅,对王丙进行殴打。同时早有预谋的的被告人龙某、冯某某、肖某某、坚某某、顾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曾某、张某甲等人,持洋镐把、甩棍、棒球棍、兵工铲、砍刀冲向大厅对李某乙、张乙、王丙等人殴打,继而和李某乙、王乙等人互殴。导致李某乙、雒某某、张乙、王丙、安某某、冯某某、肖某某等人受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雒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张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肖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冯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龙某、冯某某、肖某某、坚某某、顾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曾某、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龙某、冯某某系主犯,肖某某、坚某某、顾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曾某、张某甲系从犯,冯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苏玉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龙某、冯某某、肖某某、坚某某、顾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曾某、张某甲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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