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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雷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桃源县**街道**巷**路**号,现租住在桃源县**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绰号“雷老虎”,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乡**村**组,现租住在桃源县**街道**路**附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街道**路**号,住所地桃源县**街道**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绰号“光脑壳”,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街道**巷**路**号,现租住在桃源县**街道**附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雷某某、邹某某、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许,经被告人罗某甲提议,罗某甲及被告人雷某某、邹某某、罗某乙共谋出资开设电子游戏室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获利。四被告人在本县漳江街道迎宾路租赁了一间房子,放置了一台“观音赐福”鲨鱼机,一台“飞龙在天”捕鱼机,电游室还雇请何某等人负责上下分,并于2019年8月18日对外营业,直至2019年9月9日,该电游室被民警查获。经常德市公安局认定,该两台电子游戏机,每台8个机位,可同时供16人单独操作进行赌博活动,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罗某甲向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雷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观音赐福”鲨鱼机、“飞龙在天”捕鱼机的照片;2.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何某、陈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甲、雷某某、邹某某、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雷某某、邹某某、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雷某某、邹某某、罗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罗某甲、雷某某、邹某某、罗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罗某甲、雷某某有自首的量刑情节,邹某某、罗某乙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罗某甲、雷某某、邹某某、罗某乙拘役,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新华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雷某某、邹某某、罗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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