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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李某等7人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罗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镇,住虞城县**镇**路西段***号院*号楼*单元*号。工作单位:虞城县**局。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11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因哺乳期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虞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无前科。

2、被告人李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乡,住河南省虞城县*****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0月23日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3、被告人孔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镇,住河南省虞城县**镇**路东段**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0月23日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4、被告人孔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镇,住虞城县**镇**路东段**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5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12月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无前科。

5、被告人陈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镇,住虞城县**镇**路东段**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5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12月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6、被告人人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住商丘市**区**乡**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25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7、被告人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乡,住虞城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4月27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李某、孔某甲、孔某某、陈某、曲某某、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月份至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罗某陆续找被害人张某某、韩某、袁某某等70余人,并谎称其有手机销售任务、刷单任务,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在虞城县人民路**通讯老板李某及**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驻店业务员孔某某、孔某甲、陈某、曲某某、王某等帮助下,利用上述被害人信息,在多家贷款公司骗取手机贷款、现金贷款456笔贷款,共计427万余元归罗某所用。被告人罗某案发前归还219万余元,剩余207万余元(受害人还款20万余元)未还。

1、被告人李某参与帮助349笔手机贷款,涉案金额共计1526945元,立案后未还本金共计218578.38元(被害人还款61897.73元)。现已替罗某还清。

2、被告人孔某某参与帮助43笔贷款,涉案金额共计595002元,立案后未还本金共计487518.04元(被害人还款52662.04元)。

3、被告人陈某参与帮助8笔贷款,涉案金额共计104700元,立案后未还本金共计67164元(被害人还款15000元)。现已替罗某还清。

4、被告人王某参与帮助11笔贷款,涉案金额42195元,立案后未还本金共计15855.28元(被害人还款4838元)。现已替罗某还清。

5、被告人孔某甲参与帮助17笔贷款,涉案金额共计120887元,立案后未还本金共计13119元。现已替罗某还清。

6、被告人曲某某参与帮助51笔贷款,涉案金额195840元,立案后未还本金共计6132.75元(被害人还款4010.79元)。现已替罗某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林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韩某、袁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等7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李某、孔某甲、孔某某、陈某、曲某某、王某的帮助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主犯,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孔某某、陈某帮助罗某实施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孔某甲、曲某某、王某帮助罗某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从犯,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罗某、孔某某、陈某、曲某某、王某到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孔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生

高  辉

2020910

附:

1.​ 被告人罗某、孔某某现在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李某、孔某甲、陈某、曲某某、王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3. 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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