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罗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城县**村**街**号,住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村**平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8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罗某通过交友网站结识被害人孙某某,并对被害人孙某某谎称其姓名为“王浩”,并以同性恋人关系与被害人孙某某相处,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罗某多次虚构其经营土方工程需要用钱、变卖房产还钱需要借钱还房屋贷款等理由骗取孙某某给被告人罗某的微信账户、个人银行账户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080600元,被告人罗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及取现,经查被告人罗某并未经营土方工程也没有房产;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罗某再次对被害人孙某某谎称准备做烟酒生意挣钱还给被害人孙某某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先后给被告人罗某个人账户及其指定的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472380元,被告人罗某用其中人民币135000元直接用于购买车辆,其他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及取现,并未经营烟酒生意;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罗某再次对被害人孙某某谎称借钱将其抵押给别人的车辆赎回后变卖还给被害人孙某某的款项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给其指定的账户转账人民币108800元,被告人罗某将车辆赎回后再次抵押得款用于个人消费。经查,在此期间,被告人罗某为了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先后以各种理由给被害人孙某某转账人民币170759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借条、传票、房产证复印件、微信转账明细、工程合同、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羁押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被害人手机信息恢复电子证据、支付宝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娟娟
检察官助理:李 瑶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现在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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