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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本弦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公刑诉〔2019〕670号

被告人罗本弦,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身份证号码440921195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职业,住信宜市**镇**村**号。2019年3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本弦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罗本弦伙同蒋达、蒋思华、吴宗瑞(均已判刑)经密谋后,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的形式,擅自将位于我区**镇**村**带口的122.1亩土地倒卖给廖某某、黄某某等人作住宅用地使用,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817.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罗本弦投入人民币280万元参与非法倒卖上述土地中的84.3亩,非法获利人民币164万元。

2、被告人罗本弦伙同蒋秾达、蒋思华等人经密谋后,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签订《宅地出让协议》的形式,擅自将位于我区**镇**村交口岗的40亩土地倒卖给李某某、周某某等人作住宅用地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2350万元。其中,被告人罗本弦投入人民币300万元参与非法倒卖上述土地,非法获利人民币240万元。

计被告人罗本弦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162.1亩,非法获利人民币4167.3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本弦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蒋秾达、蒋思华、吴宗瑞、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

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本弦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害人罗本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永存

2019年11月25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注:

1、被告人罗本弦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随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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