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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6********,壮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马关县**镇**村委会**寨**号附**号。2012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马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马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头戴黑色登山帽,并携带小刀、电筒等工具非法进入被害人徐某甲位于马关县马白镇海子边社区龙树堡家中行窃,罗某某进入房屋三楼徐某甲母亲的房间时被发现,遂逃至地下室被徐某甲等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帽子、电筒等;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徐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在被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罗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被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六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帽子、手电筒、小刀、电池;

6.光碟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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