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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包某某等4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刑诉〔2018〕30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雒城镇******宿****单元**室。被告人罗某某于2017年2月22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8年3月15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金鱼镇**村**组。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和兴镇**村**组。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新丰镇**小区**期**栋**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叶某某、包某某、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形成以罗某某为首要分子,叶某某、包某某、刘某甲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5年6月开始,被告人罗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曾某某(在逃)、包某某、刘某甲、叶某某等人在广汉市新丰镇顺河村2社、雒城镇**路**段**宿舍**栋**单元**室、广汉市区等地长期从事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容留吸毒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罗某某为首,曾某某(在逃)、包某某、刘某甲、叶某某、刘某乙(另案处理)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自2015年以来,以罗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有以下违法犯罪事实:

(一)敲诈勒索罪民币300元钱。

2、2015年8月份某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包某某、刘某甲在罗某某广汉市雒城镇**路**段的家中吸毒,受害人杨某某从外面进来,对罗某某说:自己这几天身体不舒服(月经期间),没有挣到钱,要求罗某某免收这每天的300元钱,罗某某对杨某某进行辱骂,并持甩棍对杨某某进行殴打。

3、2015年9月份某日凌晨,罗某某伙同包某某、刘某甲、曾某某等在罗某某广汉市雒城镇**路**段家中吸食时,受害人杨某某将身上200元人民币交给罗某某,罗某某嫌钱少说“打发讨口子”,与曾某某采用辱骂、扇耳光、持甩棍对杨某某殴打,重新向杨某某索取人民币300元。

4、2015年9月份某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刘某甲、包某某、林某某等人在广汉市雒城镇**路**段**宿舍**栋**单元**室罗某某家中,以还人情债为由,对受害人杨某某进行辱骂、威胁,罗某某、包某某、刘某甲强行每天向杨某某索取人民币600元。

5、2015年9月份的某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包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广汉市新丰镇顺河村2社一竹林处找受害人罗某甲、杨某某收保护费时,罗、杨二人当时没有钱,罗某某对二人进行殴打,强行将罗、杨拖到竹林内搜身当场在罗某甲身上搜走人民币100元。

6、2015年10月的某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包某某、林某某在广汉市新丰镇顺河村2社找受害人杨某某收钱,找到杨某某后,杨某某先将人民币300元交给罗某某,次日凌晨,杨某某回到罗某某家中后,罗某某就向杨某某索要另外300元钱,杨某某说没有钱了,罗某某不信,以为杨某某在骗她,将杨某某强行拖到自家厕所里面进行搜身。

7、2015年12月的某日,犯罪嫌疑入罗某某伙同包某某在广汉市**路李某甲的租住房,向受害人罗某甲索取人民币400元。

8、2015年12月的某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刘某甲、包某某、曾某某、李某甲在广汉市**家属区(李某甲租房处)一起吸食毒品时,罗某某向受害人罗某甲索取人民币500元。

9、2015年12月的某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刘某甲、包某某、曾某某在广汉市**家属区(李某甲租房处)一起吸食毒品时,罗某某向受害人罗某甲索取人民币800元。

10、2015年冬天的某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刘某甲乘座罗某某朋友的汽车到广汉市新丰镇顺河村2社找受害人罗某甲收保护费,罗某甲当时挣了170元,罗某某、刘某甲向罗某甲索取人民币150元。

11、2016年4月份的某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指使刘某甲到广汉市雒城镇湖南路路“满天星”旅馆处找受害人罗某甲、杨某某收保护费,刘某甲到了“满天星”旅馆后,向罗某甲索取人民币300元,向杨某某索取人民币350元交给罗某某。

12、2016年4月份的某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指使刘某甲到广汉市雒城镇西门ロ嘉怡酒店处找受害人杨某某收保护费,刘某甲到了嘉怡酒店后,向杨某某索取人民币300元交给罗某某。

13、2016年4月份的某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指使刘某甲到广汉市新丰镇金华村“洗脚桥”处找受害人罗某甲收保护费,刘某甲到了“洗脚桥”后,向罗某甲索取人民币400元交给罗某某。

14、2016年4月的某日,被告人罗某某指使刘某甲在广汉市新丰镇顺河村2社,找受害人彭某某收取保护费,找到彭某某后,罗某某、刘某甲向彭某某索取人民币200元。

15、2016年夏天的某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指使罗某乙、刘某乙、曾某某在广汉市新丰镇顺河村2社,向受害人罗某甲索取人民币200元,并交给罗某某。

16、2016年夏天的某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指使刘某乙、曾某某在广汉市新丰镇顺河村2社,向受害人罗某甲索取人民币100元,并交给罗某某。

17、2016年夏天的某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指使罗某乙、刘某乙在广汉市新丰镇顺河村2社,向受害人罗某甲索取人民币200元,并交给罗某某。

18、2016年夏天的某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指使罗某乙、刘某乙、曾某某在广汉市新丰镇顺河村2社,向受害人罗某甲索取人民币100元,并交给罗某某。

19、2017年8月份的某日晚上7点左右,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叶某某在广汉市雒城镇**大道**段**公司宿舍赵某某家中,采用辱骂、煽耳光方式对杨某某进行殴打,次日罗某某、叶某某索取杨某某人民币300元。

经依法侦査査明,该犯罪团伙从2015年6月至2017年8月以来敲诈受害人金额共计人民币60000余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15年3、4月份的某日,被告人罗某某为了找胡某某滋事伙同刘某乙、李某甲等人,窜至广汉市新丰镇顺河村2社,发现胡某某和罗某甲,罗某某持甩棍将受害人胡某某、罗某甲打伤。

2、2015年夏天的某日白天,被告人罗某某为了寻找胡某某,伙同刘某甲、曾某某、罗某乙、林某某等人在广汉市**街**段**家属区宿舍(李某乙租房处)楼下,刘某甲持甩棍、罗某某持刀将胡某某右手大臂刺伤。

3、2015年夏天的某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包某某、曾某某、罗某乙等人,由曾某某先到广汉市新丰镇顺河村2社找到罗某甲让其带他去找胡某某,被罗某甲拒绝后,强行将罗某甲带至广汉市金华村“洗脚桥”罗某甲租房处,强行叫罗某甲将院子的房门打开,罗某某等人冲进院内发现胡某某藏匿在屋内,罗某某持甩棍对胡某某进行殴打,并将罗某甲的茶几砸烂,衣柜内的衣物扔在地上。

4、2015年9月的某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刘某甲、包某某、林某某等人在广汉市新丰镇顺河村2社,以杨某某拒绝找罗某甲为由,罗某某手持甩棍将受害人杨某某打伤。

5、2015年9月的某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包某某、刘某甲、林某某等人强行将杨某某带至广汉市北外乡**村**社罗某甲娘家,以寻找胡某某为由,罗某某持甩棍将受害人罗某甲打伤。

6、2015年10月初的某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刘某甲、包某某、林某某等人将受害人刘某丙骗至广汉市雒城镇沱水小区一居民房间内,手持甩棍将刘某丙打伤。

7、2016年4月份的某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刘某甲、叶某某、黄某某(在逃)等人一起到广汉市新丰镇顺河村2社找受害人杨某某滋事,为了达到让杨某某长期向罗某某交钱的目的,蒙骗杨某某,并对其实施殴打。

8、2017年上半年的某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叶某某至广汉市**路一段**厂单身宿舍**楼黄某某租住处,以黄某某未按照罗某某的要求办事情为借ロ,无故对受害人黄某某、陈某某进行殴打,致二人不同程度的受伤。

9、2017年上半年的某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叶某某窜至广汉市**路一段**厂单身宿舍**楼黄某某租住处,以黄某某拒绝帮罗某某办事情为由,对受害人黄某某、陈某某进行殴打,致二人不同程度的受伤。

10、2017年5月的某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叶某某窜至广汉市**路一段**厂単身宿合**楼黄某某租住处以帮黄某某办事未得到好处为由,罗某某用刀柄将黄某某头部打伤。

11、2017年夏天的某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为了给包某某帮忙,伙同叶某某、张某某等人窜至广汉市新丰镇顺河村2社,找胡代某某滋事未果,将胡某某停在楼下的捷达汽车两只轮胎刺破。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6年5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在租用广汉市雒城镇**路**号**单元**室内容留刘某甲吸食冰毒。

2、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广汉市雒城镇**路**段**宿舍**栋**单元**室自己家中容留罗某乙、史某某2人吸食冰毒。

3、被告人罗某某长期在**路**段房屋内纠集该团伙人员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罗某某、包某某、刘某甲、叶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从事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被告人罗某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包某某、叶某某、刘某甲、曾某某系重要成员。被告人罗某某、包某某、刘某甲、叶某某采用辱骂、威胁、殴打方式敲诈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纠集包某某、刘某甲、叶某某等人多次实施恐吓和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形式怎。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容留刘某甲、罗某乙、史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入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台令发

2018年12月29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德阳市强制戒毒所;被告人叶某某、包某某现在绵阳市强制戒毒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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